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06-22 04:28:04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集聚、支撑作用,根据省、市实施大平台、大产业、大企业、大项目战略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领军企业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领军企业是指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范畴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包括信息软件、物联网、电子商务、先进装备制造、文化创意、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0%以上;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头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的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各级资源,对企业申报、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课题和项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对企业获得专利、品牌以及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获得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和设立创新载体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和补助。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工程建设,优先推荐领军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重大项目招投标范围,对企业中标市域范围市级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提供关键配套产品,给予项目合同实际执行额1%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本区范围举办国际性专业会议和论坛等活动,事先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按项目投入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企业产品应用和示范。对其他企业采购领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存在市场、技术风险的,事先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给予采购者一定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采购者实际亏损额。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在履行必要的公开程序和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领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按照创新创业人才对区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归国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解决人才专项用房配售和公共租赁房配租指标,或给予自购首套商品房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三年的个人住房公寓租金补贴。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区管委会、政府对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领军企业合作引进1000万美元(市外来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给予该项目对区贡献80%的资助;合作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给予该项目对区贡献100%的资助。
(六)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
上述对区贡献的资助,主要按以下方式办理:
1)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权融资,给予最高实际融资成本80%的贴息和中介费用全额资助。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租金的房租补贴。(2)鼓励产业投资。对企业产业化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14%的资助。对企业投资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等,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3)提升创新能力。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外,可按其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给予最高25%的资助。(4)节能降耗、员工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节能降耗方面,可根据企业节能降耗的投入最高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员工技能培训方面,可根据企业规模给予每人次1000—5000元补助;促进就业方面,可按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给予1—3万元补贴。
三、工作机制
区管委会、政府成立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工作联络小组,区发改局负责日常事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责任书》,明确企业发展的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责任书》,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四、附则
1. 本意见实施前企业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按原政策办理;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
3. 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4. 本意见自20141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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