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06-22 04:24:36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设在创新大厦,内设金融服务机构集中服务大厅,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入驻。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大厦,政策期内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房租标准给予入驻机构80%的租金补贴。
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对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为区内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由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初审,报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贴息、担保费补贴、中介费用补贴和风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政策期内,按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房租标准给予50%租金补贴;符合总部经济政策的,给予1000/平方米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区内创投机构年度对区贡献50%,专项用于支持该创投机构对区内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每笔不超过投资额的20%
四、鼓励企业股权流动。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单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该项交易新增对区贡献50%的资助,专项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五、强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扩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协议约定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区内产业发展。阶段参股用于与创投机构合资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用于直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进投资不超过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5%,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股份公司被认定为杭州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已认定为杭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辅导备案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享受区瞪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七、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区财政按该专营机构对区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一专营机构本项奖励上限为300万元。专营机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分行的授权,并制定关于金融创新、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和考核制度。
八、鼓励担保公司扩大对区内中小企业担保力度。对财政级次在本区的担保公司,按该担保公司对区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九、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年度对区贡献50%的奖励作为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应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经营期内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对成立未满三年的,继续执行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扶持政策。
十、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为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3.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1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