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政策丨关于公开征求《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2-05-17 03:00:00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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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起草了《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至6月13日,欢迎提供宝贵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软件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rjc@zjjxw.gov.cn(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
      联系人:软件处 王则瑶;联系电话:0571-87056293。

《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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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是我省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数字变革高地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省集成电路设计(含IP、EDA,下同)、制造、装备、材料、封测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及机构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作用,省工信、科技、发展改革等专项资金,要统筹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各设区市根据自身条件,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技术攻关、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人才引培、子女教育、医疗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制订相关政策。鼓励本省集成电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区域所在地方政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应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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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


第五条  实施重点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围绕高端芯片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核心装备材料、关键软件等重点领域,每年组织省“尖兵”、“领雁”计划项目50项以上,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省、市、县利用研发攻关计划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  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聚焦集成电路产业链和软件产业链,每年组织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等10项以上,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有关市、县(市、区)认真落实承诺的地方扶持政策,形成省与地方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鼓励各地政府对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和关键设备材料攻关、EDA工具研发、IP购买、产品首次流片、本地芯片或模组首次或规模化应用、国产装备和材料应用等给予支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七条  推动集成电路和软件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突破。半导体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批次材料、首版次关键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首台(套)产品有关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半导体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产品标准,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并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探索实施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国产芯片推广应用纳入首台(套)产品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买的软件、信息服务支出纳入投资额计算。(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打造“芯机联动”平台。面向网络通信、智能家居、数字安防、新能源汽车、工业控制等领域,组织应用企业和芯片企业打造“芯机联动”平台,加强供需信息联动和产用对接。(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九条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联盟、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相关标准体系构建工作,支持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积极争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依法申请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和集成电路装备、工艺、封装方法、测试方法等的专利申请,对符合高价值发明专利有关规定的,鼓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鼓励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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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融资和重大项目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重点投向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制造、先进封测、核心装备材料、关键软件等重大投资项目,撬动社会资本投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建设项目,省产业基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我省重大项目。(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控股公司、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各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中长期贷款和债券融资承销服务,鼓励企业参与集成电路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并购和产业投资基金。各地工信、科技、发展改革等专项资金,要统筹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加强信贷支持。用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特点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为本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支持力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地方政府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一定的担保费用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融资上市。各级金融部门积极推动和指导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科创助力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发挥上市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吸引各类要素聚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对通过国家行业指导的集成电路重大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审批落地。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建设项目,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财政资金、产业基金、土地、能耗、排放指标、设施配套等。对于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项目,在完成供地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支持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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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创新链,更大力度引进国际顶尖创新人才。对“鲲鹏行动”计划入选专家,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予以保障,省产业基金按规定给予支持。顶尖人才个人可申请省科学技术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多5年。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和团队申报“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探索建立白名单机制,对列入三大人才高峰支持行动的顶尖人才,在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基金项目、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项目中予以持续稳定支持。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直通车”评审。(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省国资委、各地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技术研发需求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国家级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将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纳入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重点方向,给予招生指标、师资力量等倾斜。加强职业院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相关专业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共同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领域技术能手。加强数字赋能,支持产业人才通过线上平台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地方政府与当地高校、龙头企业共建培养载体,构建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各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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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创新平台和产业平台政策



第十九条  构筑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及其联合体围绕高端芯片、特色工艺、宽禁带半导体、核心装备材料、关键软件等领域创建研发和产业化平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获批后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其中,获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补助,升级为国家级的,再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打造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杭州国家“芯火”双创基地服务能力,用好EDA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集成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流片测试、设备验证、知识产权等一体化服务。进一步打造浙江省集成电路创新中心,建设12寸CMOS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制造成套工艺技术公共创新平台,形成自主可控、开放共享、可持续发展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支持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企业共同体等为主体打造具备共性技术研发、创业培育、金融咨询、人才培养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和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产业发展平台建设。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嘉兴、衢州等省级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高水平打造环杭州湾核心产业集聚区,带动半导体材料等支撑产业区发展。支持建设新一批集成电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保障新产业平台用地空间。推动杭州钱塘芯谷、宁波芯港小镇、绍兴集成电路小镇等产业载体建设,强化园区服务能力。支持杭州市建设国际级软件名城,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和高端化发展的省级软件产业园,争创中国软件名园。(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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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二十二条  “链主”企业培育。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领域,根据“链长+链主”协同机制工作方案,认定若干“链主”企业,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系服务“链主”企业机制。“链主”企业补链强链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在土地、能耗、环保容量要素上予以保障,探索对“链主”企业的本省伙伴企业给予亩均评价信用增强保障。加大对国内外龙头企业的招引力度,在用地、用能、排放、审批、资金等方面按“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控股公司、各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集成电路高端芯片、特色工艺制造、关键材料、核心装备和零部件、关键软件等领域企业申报“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且年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当地政府要重点培育,加大扶持力度。(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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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加强省际产业链供应链联动,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物资等需求给予重点保障。(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杭州海关、省商务厅、各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探索集成电路芯片、关键装备、原材料快速通关途径。提高集成电路产品疫情防控检测效率,缩短通关时间。对集成电路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信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开展点对点帮扶,畅通相关商品供应链。推动建设本地电子化学品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效率,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提供便利,减少企业原材料的通关时间、检测成本和仓储成本。(各地人民政府、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港航管理中心、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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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若干政策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本若干政策与本省其他产业政策有交叉的,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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