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06-22 04:22:00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争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鼓励专利申请
给予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每件申请资助不超过四个国家。
2. 鼓励专利授权
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和500元。获奖励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促进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专利清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的首件专利授权前的实缴官费和代理费给予100%资助。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5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于创建工作优秀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上述奖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突出贡献者。
4. 鼓励专利设计创造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7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上述专利(设计)原则上应在本区企业应用。
鼓励企业参加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分赛场、设立创新设计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资助。
5.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杭州市名牌产品、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注册境外商标,对在欧美日单一国家申请注册成功的,每个商标给予5000元资助;对企业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申请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申请多个商标注册或单个商标在多国申请注册成功的,每个企业最多可享受5万元资助。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6.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要参与国际标准(前五位)、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订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际标准正式立项时奖励50万元,标准发布后再奖励50万元);并授予年度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称号。
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或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列入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5‰的业务费资助。
8. 鼓励专利储备运营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工作,经备案,给予开展专项工作的企业单项工作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对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列入杭州市网上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同一技术合同不重复资助。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9.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件诉讼案件给予1500元的维权费补贴,每件非诉讼案件给予500元的维权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10. 鼓励设立专利联盟
鼓励设立专利联盟,新成立的专利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专利联盟与产业技术联盟不重复资助。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注册在我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备案,给予150平方米以内(不足1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80%,第二、三年50%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专利代理和咨询服务,对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件、5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为滨江辖区内、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个人(住址在滨江)。
2. 符合专利奖励资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符合商标奖励资助条件的企业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符合标准和品牌奖励资助条件的企业向区质监分局提出申请,由各职能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批。
3. 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4. 本意见自20141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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